壹、檢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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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99年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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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次:99年7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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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99年11月14日。 |
貳、報名日期(個別、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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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梯次:99年1月12日至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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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梯次:99年5月11日至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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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梯次:99年9月7日至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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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度不分職類、級別一律採通信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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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報檢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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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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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技術士: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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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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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技術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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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後,並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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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及技術士證,並具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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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丙級技術士證,且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在校最高年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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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並具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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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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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技術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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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並具二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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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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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得申請檢定職類乙級技術士證後,接受相關職類職業訓練時數累計400小時以上者,並具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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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科學校畢業後,並具四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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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技術學院或大學院校畢業後,並具三年以上之作經驗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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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
特殊職類之資格依各職類之規定為準,各級特殊職類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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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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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級:中餐、西餐烹調、保母人員、照顧服務員、手語翻譯、室內配線-乙種電匠、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管承裝技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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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潛水、堆高機操作、鍋爐操作、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字臂起重桿操作、移動式起重機操作、升降機裝修、氬氣鎢極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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銲、一般手工電銲、氣銲及半自動電銲等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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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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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級:中餐烹調、職業潛水、機器腳踏車修護、室內配線-甲種電匠等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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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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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級:汽車修護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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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報檢資格請參見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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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檢定方式: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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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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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並以電腦閱卷。測試時間除電腦軟體設計乙級分兩堂測試外,其餘測試時間為 100 分鐘,成績為 60
分(含)以上及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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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電腦軟體設計職類乙級分兩堂測試,測試時間第一堂為 100 分鐘、第二堂為 120 分鐘,第一堂成績總分為 35 分,第二堂成績總分為 65 分,合計
100 分,總成績達 60 分(含)以上為及格。 |
二、 |
術科測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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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商業計算」、「會計事務」、「勞工安全管理」、「勞工衛生管理」、「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之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術科測試日期與學科測試日期安排於同一日(非同一間試場)舉行,上午為學科測試,下午為術科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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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除上述術科採紙筆測試職類外,其餘各職類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名地點(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至合格術科場地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及材料不予退還應檢人)。部分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需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術科測試日期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十日以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應檢人請自行上網查詢(中餐烹調及美容請於報名後
45 日隨時上網查詢),查詢網址http://www.labor.gov.tw或http://www.aidc.com.tw。或利用電腦語音專線查詢 (04)2259-8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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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成績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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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學科測試成績以達到60分(含)以上為及格【電腦軟體設計乙級第一堂及第二堂合計達60分(含)以上】;學科測試成績在測試完畢四週內評定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
二、 |
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及格或百分比法(只列示及格或不及格,不加註術科分數);術科測試成績經評定後,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據以寄發技能檢定成績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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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98年8月28日公告修正「技術士技能檢定規費收費標準」第六條術科測試費用附表。 |
三、 |
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請逕洽辦理單位。另申請技能檢定補發學、術科成績單,請向主辦單位辦理。 |
註: |
承辦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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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含金馬地區北高兩市除外):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台北市: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高雄市: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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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合格發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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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
並繳交證照費後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製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如需輔導就業者,可透過全國就業服務機構,優先予以輔導就業。至於報檢自來水管配管-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轉經濟部核發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並由經濟部水利署收取自來水管承裝技工考驗合格證書費200元整。報檢室內配線-甲種電匠、甲種電匠、室內配線-乙種電匠、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轉經濟部核發甲、乙種電匠考驗合格證書。 |
二、 |
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84年5月9日(84)勞職檢字第○○九○八九號函規定,請領及換補發技術士證應繳交證照費新台幣壹佰陸拾元整;另申請懸掛式技術士證書者,繳交證照費新台幣肆佰元整,均向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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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附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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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98年度公告將停辦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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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酒職類,自99年起將限免學、免術者報名,並於民國101年後停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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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99年度公告將停辦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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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設計、照相及延後一年實施之製圖、網版製版、圖文組版、圖文組版─文字處理、圖文組版─電腦排版、圖文組版─圖像組版、電腦輔助機械製圖計4個職類,自100年起將限免學、免術者報名,並連辦3年於民國102年後停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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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屬於二年辦理一次,99年度辦理,100年度不辦理之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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泥水(甲)、冷作(甲、乙、丙)、鋼筋(甲)、模板(甲)、化學─有機物檢驗(甲)、化學─無機物檢驗(甲)、門窗木工(甲、乙、丙)、陶瓷─石膏模(乙、丙)、製鞋(丙)、製鞋─製面(乙)、製鞋─製配底(乙)等8個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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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屬於二年辦理一次,99年度不辦理,100年度辦理之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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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造(甲)、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田間項)丙)、農田灌溉排水─設施維護管理(機電項)(丙)、農田灌溉排水─灌溉水質管理及檢驗項(乙)、農田灌溉排水─管路灌溉項(丙)等2個職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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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97年8月14日行政院勞委會中部辦公室公告預計民國99年度預計開辦「飲料調製」職類技術士檢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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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應檢事項,請參閱「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飲料調製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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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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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6月30日公告「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辦理時程修正訊息」,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機械製圖、電腦輔助機械製圖、網版製版、圖文組版、就業服務及按摩等6職類,原定自99年起限免學術,並連辦3年於民國101年後停辦,修正後延後自100年起限免學術,並連辦3年於民國102年後停辦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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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98年7月7日公告,茲考量新舊職類銜接需要,原定「機械製圖」及「電腦輔助機械製圖」2職類自99年起限免學或免術者報檢案,延至100年實施,並於同年開辦整併後「電腦輔助機械設計製圖」新職類。 |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見正式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