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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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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失學國民自學進修,使經由鑑定考試承認其具有高級中學畢業程度之學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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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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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頒「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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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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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0足歲之國民(含有中華民國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或入出境許可證文件者)。 |
註: |
教育部於97年5月2日公佈「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修正後條文,依據修正後規定高中學力鑑定之應考資格須: |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國民。 |
(二)年滿二十歲之國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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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報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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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報名日期:99年1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報名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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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親自或委託他人至現場報名(通信報名概不受理)。委託他人報名者,應先上網下載委託報名表填妥並親自簽名後,請受委託人帶應考人和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各一份。 |
三、報名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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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報名手續:請參閱「正式簡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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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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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日期:99年3月〈正確日期以正式公告為準〉。 |
二、試場座次表於考試前一日在各考區主辦學校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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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考試科目及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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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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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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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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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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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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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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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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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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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0 │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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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0 │ 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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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 │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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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 │ 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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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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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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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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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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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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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學科(物理、化學、生物、生活科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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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學科(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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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成績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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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各科成績均以60分為及格,100分為滿分。 |
二、 |
全部考試科目均及格者,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證明具有同級正規學校畢業之同等資格。 |
三、 |
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者,由教育部或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發給高級中學學力鑑定考試各科目及格證明書。以後報考此項考試時,得免考及格科目,如累計其全部科目均及格者,發給高級中學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
四、 |
前項部分考試科目及格證明書,於參加其他地區同級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時均予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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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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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高中學力鑑定者,已取得高中、高職以上之學歷者不得報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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